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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日期: 2013-10-30 廢止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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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南縣廉租住房管理(暫行)辦法

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2013-10-30 瀏覽次數: 【字體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貴南縣廉租住房管理(暫行)辦法        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一章  總則 第一條  為完善我縣城鎮(zhèn)保障性住房體系,逐步解決城鎮(zhèn)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》(國發(fā)[2007]24號)、國務院九部委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》(162號令)和《青海省城鎮(zhèn)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》等相關政策規(guī)定,現結合我縣實際,特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 探索廉租住房管理和產權處置制度的新途徑,建立滿足不同收入群體、不同住房需求、不同保障對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方式,逐步建立覆蓋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體系。 第三條   貴南縣城鎮(zhèn)保障性住房管理辦公室(以下簡稱住管辦)承擔全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,并實行動態(tài)管理。 第四條   城鎮(zhèn)廉租住房保障以實物配租和租售并舉兩種方式進行。  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二章  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 第五條  實物配租是指縣城鎮(zhèn)保障性住房管理辦公室向享受城鎮(zhèn)低保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實物配租,并按照物價部門確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收房租。 第六條  具備以下條件的城鎮(zhèn)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     1、 具有貴南縣城鎮(zhèn)戶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;   2、 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達不到18平方米的城鎮(zhèn)住房困難家庭; 3、 現仍居住在危房以及不符合抗震設防標準住房中的低收入家庭。這類家庭在申請獲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同時,申請人原居危房需拆除。 城鎮(zhèn)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按照符合以上條件的多少,實行輪候、分配制度。     第七條  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員、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及家庭收入的認定 1、家庭成員的認定原則上以縣民政部門核準的低保家庭人員為主,但同一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其他直系親屬(具有贍養(yǎng)和撫養(yǎng)義務的直系親屬)也可以認定為廉租房保障家庭成員; 2、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以實地測量為準; 3、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分攤人口的計算:同一戶籍中的共同居住人員以及18歲以下子女因工作、入學等原因,戶口在外地的; 4、家庭人均收入的認定以低于全省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準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三章   廉租住房申請、審查、公示程序 第八條 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實行“三審核、三公開”: (1)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為申請人,向各轄區(qū)居民委員會提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書面申請,經各轄區(qū)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后在本轄區(qū)進行公示,公示期為10天,公示無異議的報縣民政局; (2)民政局對上報的申請家庭進行審查,符合廉租住房的予以公示,公示期為10天,公示無異議的報住管辦; (3)住管辦對申請家庭情況調查、核實,經確認后填寫《貴南縣城鎮(zhèn)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請表》, 分期、分批公示核準結果,公示期為10天,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,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,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。 第九條  申請人需提交以下相關材料(一式三份): (1)《青海省城鎮(zhèn)最低生活保障證》(交復印件,核驗原件); (2)家庭收入證明(主要為申請人及直系親屬的年收入),主要指家庭成員在年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,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障之外后的工薪收入、經營性凈收入、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。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、房產、車輛、有價證券等財產。 (3)住房證明: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; (4)家庭戶口本和申請人身份證(交復印件,核驗原件); (5)婚姻證明; (6)孤老和病殘?zhí)厥饫щy急需救助家庭,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; (7)申請人提供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彩照和家庭合影照各三張,以備以后查驗。 第十條  分配 入住 1、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與縣主管辦簽訂入住合同,實行輪侯、配租制度; 2、縣住管辦分期、分批整單元、整幢樓進行搖號分配; 3、 對孤寡老人、軍烈屬、三級以上(含三級)殘疾人優(yōu)先分配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四章   租售并舉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十一條  租售并舉是指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,根據出資比例按份共同擁有同一套廉租住房的產權。政府擁有的產權為國有產權,住房保障對象購買的產權為私有產權。 第十二條  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或人員可申請租售并舉獲得廉租住房 1、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并納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城鎮(zhèn)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,均可自主選擇租售并舉購買廉租房; 2、城鎮(zhèn)各類基礎設施建設的動遷戶、回遷戶均可自愿申請購買廉租住房; 3、自愿進城定居,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轉戶且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農牧區(qū)住房困難家庭; 4、在當地投資經營各類工商企業(yè),并已辦理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的外來家庭和個人; 5、新參加工作的單身職工及分居兩地的單身職工。 6、具有貴南縣城鎮(zhèn)戶籍,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鎮(zhèn)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。 第十三條  產權的管理:租售并舉的廉租住房實行共有產權,根據出資比例按份共同擁有同一廉租住房產權。政府出資及補助部分為國有產權,住房保障對象出資購買的產權為私有產權。產權比例額根據中央財政補助資金、省級配套資金和縣政府配套資金及建安成本、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形成,按照出資比例確定產權份額。 第十四條  有償轉讓面積價格:租售并舉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,由建設部門牽頭會同物價主管部門,依據價格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在綜合考慮建設成本的基礎上確定出售價格。房屋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的按成本價出售;超過50平方米低于80平方米的在建設成本價基礎上上浮5%出售;超過80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在建設成本價基礎上上浮3%出售;超過100平方米低于120平方米的在建設成本價基礎上上浮2%出售。 第十五條  付款方式及優(yōu)惠政策:保障家庭購買廉租住房,可以一次性付款,也可分期付款。一次性付款的按成本價出售;分期付款的首付比例為總房價的30%;購買人在入住后,尚未繳清個人應負擔房款的部分,按未繳比例繳納廉租住房租金。出售和購買廉租住房涉及的契稅、印花稅,按國家規(guī)定的稅收優(yōu)惠政策執(zhí)行,并免收各類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。 第十六條  租售并舉廉租住房自取得《房屋所有權證》后,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。五年后,在按規(guī)定上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和政府給予的其他優(yōu)惠價款,并簽訂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》,核發(fā)《國有土地使用證》后,按照房屋上市的有關規(guī)定,方可上市交易。 第十七條  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不得將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用于出租、經營、抵押等形式有償轉讓使用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五章  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  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,并清退廉租住房 (一)無正當理由連續(xù)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; (二)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。 (三)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裝修、轉借、轉租或者改變用途,如承租人不按規(guī)定私自進行裝修,退出時裝修產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。 (四)弄虛作假、隱瞞家庭真實情況,騙取購買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,視情節(jié)嚴重程度進行處罰或收回其所購買的廉租住房,并按有關規(guī)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。 (五)對購房人將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私轉讓或以出租、經營、抵押等形式有償轉讓使用的,一經查證屬實,直接收回其所購買的廉租住房,退回購房款,不計利息,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資格。 第十九條  城鎮(zhèn)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下列情況形成住房困難的,暫不列為實物配租和租售并舉對象。 1、原自有房屋轉借、出租的; 2、享受低保待遇,在有關單位掛靠或臨時就業(yè),并與父母一起居住的; 3、由離婚、分家等原因造成無房居住,但不滿一年的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六章   廉租住房保障監(jiān)督管理 第二十條  廉租住房應當推行物業(yè)服務(管理);縣住管辦委托屬地社區(qū)居民委員會或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實施物業(yè)管理。 第二十一條  實物配租入住需繳納伍千元押金,租金除保障35平方米以外,其余部分按政府委托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收取。 第二十二條  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資格實行每年一審,縣住管辦負責實物配租住房的年審工作,并根據年審結果作出書面認定或調整決定。 第二十三條  廉租住房租金由縣住管辦統(tǒng)一管理和使用。主要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、維護及廉租住房的管理費用,不足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貼。   第二十四條  居住期間物業(yè)服務費、采暖費及水、電等費用均由使用人承擔。 第二十五條  保障對象原來享受租賃補貼的,自辦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續(xù)起,不再享受租賃補貼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七章 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 申請人以虛報、瞞報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,騙取審核同意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,由縣住管辦依照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理,限期退房,并按物價部門確定的市場租金標準收取房租。對在3個月內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,依照規(guī)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 第二十七條  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,由縣住管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監(jiān)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八章  附則 第二十八條    本辦法由縣住管辦負責解釋。 第二十九條    本辦法未盡事宜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 第三十條  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,同時南政辦(2011) 101號《貴南縣城鎮(zhèn)棚改房分配出售入住辦法》及南政辦(2010) 78號《貴南縣2008至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分配方案》一并廢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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